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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板向公司借钱,被罚70万个税!紧急提醒!这样做账风险加大!(三)

返回列表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19.04.30

结合上篇的企业老板借走了350万的案例,下面桓好代理记账小编分析一下。

代理记账

三、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呢?

政策规定:

2003年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一个文(财税【2003】158号),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”。

由此可见,公司虽然是老板的,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,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。

老板如果想从公司“借款”怎么办?

一般来说,这样做不合法,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、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。
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持税务登记证件,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,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。

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?

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:

借:其他应收款-老板名

贷:银行存款

以后拿到发票,证明其用途,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,可冲抵其他应收款。

借:管理费用/营业费用/固定资产/原材料等

贷:其他应收款

或者老板还款:

借:银行存款/现金

贷:其他应收款

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,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,需要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。

看到这里,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,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,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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