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,某个企业在2013年1月至7月以“误餐补助”的名义向单位员工发放餐费补贴,总共合计是16.5万元,没有帮员工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。税务人员向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,并依法要求企业补缴纳了应扣未扣的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 个人所得税2.5万元,并把企业处以50%的罚款。
政策点睛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82号)的规定,误餐补助,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,个人因公在城区、郊区工作,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,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,根据实际误餐顿数,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。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、津贴,应当并入当月工资、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【结论】
因此,现在有些企业通过“误餐补助”的形式向职工发放补贴、节日福利费等行为,都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,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,否则将受到税务处罚。